一、申请条件
申请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01 创业组织注册登记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劳动者; 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03 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 04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其社保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二、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01 补贴标准: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 02 在杨浦注册3年内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核定补贴人数,每月申请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03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在杨浦区注册和经营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 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 号)规定,享受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在其注册登记的 37—60 个月内,可按新吸纳本区户籍劳动者就业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核定补贴人数,每月申请补贴人数以 8 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 04 2023 年 1 月 1 日以后在杨浦区新注册和经营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内录用至少1名本市劳动者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月8人为限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在其登记的37一60个月内,可按新吸纳杨浦户籍劳动者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月8人为限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 三、申请渠道 可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线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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