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关于促进智能制造稳增长、扩规模相关措施的操作细则》2023-2026
2024-05-07
根据《上海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上海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上海市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推动“工业上楼”打造“智造空间”的若干措施》、《杨浦区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中共杨浦区委关于贯彻落实十二届市委三次全会精神 深化高水平改革开放 推动高质量发展 奋力推进杨浦创新发展再出发的意见》的内容和规定,为更好地落实《杨浦区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制定本操作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管理关系在本区,符合本市和本区产业导向,符合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六大重点产业等,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一)支持企业升级发展
1、支持“升规”企业培育。支持企业“小升规”、“升规纳统”,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转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2、支持“稳规”企业成长。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连续3年工业产值平均增长10%(含)以上的(以统计局口径为准),产值每增长2000万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60万。
3、支持“强规”企业发展。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零增地”等方式提升产能,按照工业产值分档予以支持,具体如下:
对工业产值首次达到100亿(含)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100万;
对工业产值首次达到50亿(含)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50万;
对工业产值首次达到10亿(含)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10万。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4、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和创新。对符合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和人工智能先导产业或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和时尚消费品重点产业领域的工业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予以一次性资金支持,具体如下: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且当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5%(含)以上的,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的5%,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首次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且当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5%(含)以上的,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的5%,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企业已获得市级“四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的不重复享受)
5、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实施技术改造,总投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支持申报本市重大技改项目扶持资金;总投入500万元(含)以上、不足2000万元(不含)的,已进行工业投资备案或纳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当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5%(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开展智能化改造诊断服务,并根据诊断报告实施改造的,当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5%(含)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支付诊断服务费用给予最高2万元资金支持;对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工业企业,给予改造投入的50%,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对经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标杆工厂的工业企业,给予改造投入的50%,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1、区商务委按规定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组织评审,负责专项政策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政策绩效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区商务委根据市、区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3、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区商务委负责受理。
4、区商务委对申报企业进行形式审查。审核合格的企业和项目,由区商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会同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进行审核。
5、拟给予支持的企业,由区商务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由区商务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6、区商务委对企业开展信用管理,严把数据质量关。在企业申报阶段实行告知承诺和信用审查制;根据企业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企业三年内申报区商务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7、区商务委负责扶持政策的绩效管理,加强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
8、本细则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9、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到国家、本市、本区发布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10、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