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杨浦区知识产权资助的通知
2024-05-07
一、资助对象
在杨浦区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且无不良知识产权信用记录(对存在未处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取消申报资格)。
二、资助项目及所需提供
的申请材料
(一)知识产权创造(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项)
1、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的资助资金;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的资助资金;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的资助资金。
2、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的资助资金;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的资助资金;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的资助资金。
3、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项(创造、保护、运用)的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的资助资金。
资助范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上述奖项(以获得奖项的文件日期为准)。
申请材料:申请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项资助的,提供获得奖项的相关文件;(加盖公章复印件的扫描件)。
(二)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贷款利息的补贴,具体补贴规定由区金融办制定实施。
特别说明:具体申请材料按区金融办要求提供,联系电话:25032964。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在杨浦区内的银行支行通过上海技术交易所或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对区内企业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需有金融保险担保),发生坏账损失后,可通过金融担保等方式进行摊回,仍然不足的,可申请风险补偿。补偿金额不超过银行实际承担坏账的4%,每单合同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家银行不超过10万元。
资助范围:由杨浦区内的银行支行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供相关材料,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
申请材料: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提供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及放款凭证,贷款企业营业执照及还款凭证,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登记证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报告,金融保险担保证明,《杨浦区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申报表》(加盖公章复印件的扫描件)。
2、知识产权保险
对于购买知识产权各类保险的企业,投保期限不超过1 年,付清保费并合同到期后可申请实际发生保费金额50%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资助范围:合同到期日期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之间,且已付清保费(以合同到期日为准)。
申请材料:申请知识产权保险资助的,提供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正式知识产权保险合同,以及付清保费后的保费发票;(加盖公章复印件的扫描件)。
3、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
支持企业开展符合杨浦产业导向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项目,经区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通过,按照实际发生费用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在创建期内开展的专利分析评议、导航项目除外。
资助范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的项目。
申请材料:申请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资助的,提供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签订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委托协议,实际发生费用发票,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报告;(加盖公章复印件的扫描件)。
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GB/T29490)的企业,可申请实际发生首次认证费用50%的资金资助(不含监审费用),对同一单位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资助范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首次认证费用(以认证证书日期为准)。
申请材料: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资助的,提供企业与认证机构签订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合同,以及实际发生认证费用发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加盖公章复印件的扫描件)。
5、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对高校、研究机构与区内中小企业间实施的高价值专利许可与转让项目产品已实施销售,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备案,取得专利权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的,经区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通过,给予每家企业实际交易额50%的资助资金,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
资助范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销售,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备案,取得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文件日期为准)。
申请材料:申请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资助的,提供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备案的证明,取得专利权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合同, 知识产权转化付款证明,知识产权转化项目已实际投产的证明;(加盖公章复印件的扫描件)。
(三)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纠纷调解)
对依法成立的本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经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知识产权局、园区工作站等委托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涉及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并获得委托机构认可成功结案的,依申请,每件给予500元的后补贴费用,每家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 万元。
资助范围:调解案件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为住所在杨浦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委托机构认可成功结案(以委托机构盖章认可的结案证明材料日期为准)。
申请材料:申请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的,提供正式调解书,以及委托机构盖章认可的结案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复印件的扫描件)。
(四)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
1、对通过验收的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园区一次性给予20万的资助,对通过验收的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园区一次性给予15万的资助。
2、对通过验收的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的资助,对通过验收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的资助。
3、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一次性给予40万的资助,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优势企业或试点园区一次性给予30万的资助。
资助范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验收、认定(以通过验收、认定的文件日期为准)。
申请材料:申请知识产权强国、强市建设示范园区、试点园区、示范企业及优势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及试点单位资助的,提供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及认定的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复印件的扫描件)。
4、鼓励中小企业培养知识产权专业工作者,对企业(不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职工参加知识产权工作者培训合格的,给予企业500元/人的资助,对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知识产权师资格和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的给予企业2000元/人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总额不超过1万元。
资助范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相应资格证书(以资格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
申请材料:申请中小企业培养知识产权专业工作者资助的,提供知识产权工作者相关培训证书、资格证书;证书持有者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培训发票;(加盖公章复印件的扫描件)。
5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成长资助,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且设立年限不超过三年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给予资助10万元。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给予资助20万元。
资助范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标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无违法处罚记录,专利代理机构无未处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记录。
申请材料:申请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成长资助的,提供2022年度及2023年度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相关许可证照;(加盖公章复印件的扫描件)。
三、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登陆上海杨浦官网(www.shyp.gov.cn),“政务公开”栏目,检索《关于开展2023年度杨浦区知识产权资助的通知》,下载、填报电子申请表及申请清单原始文档(附件1、附件2、附件3),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以下电子申报材料发送至“杨浦知识产权”电子邮箱:ypzscq@126.com(请以申请单位名称作为邮件主题)进行网上初审:
以下为各项资助申请均需提供的材料:
1、杨浦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word文件);
2、杨浦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清单(excel文件);
3、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复印件的扫描件);
4、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加盖公章复印件的扫描件);
5、申请人无不良知识产权信用记录承诺书(加盖公章复印件的扫描件。申请人可在“一网通办”(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中搜索“合规证明”,用法人一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登陆后下载即可)。
2、初审结果将以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通过初审的申请人请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初审通过的纸质申报材料送交杨浦区知识产权局审核(怀德路600号行政服务中心1楼A02、A03号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窗口)。
纸质申报材料即电子申报材料的纸质版,与电子申报材料必须一致,且要求每份加盖公章。
四、法律责任
审查中发现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区知识产权局将作出不予奖励的决定。对于因弄虚作假而不予奖励的申请人,在收到不予奖励书面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区知识产权局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联系方式
电子申报材料发送至“杨浦知识产权”电子邮箱:ypzscq@126.com(请以申请单位名称作为邮件主题)。
联系地址
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怀德路600号行政服务中心1楼A02、A03号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窗口)
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9:00-11:00、14:00-16:30
联系电话
25031004、250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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